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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内监管机构禁止区块链ico的原因是什么?近些年来,随着数字货币逐渐被大众所熟知,因此也变得流行起来。而 ICO 则是一种区块链行业术语(Initial Coin Offering),意思是首次币发行,来源是股票市场的首次公开发行(IPO)概念,目前也是区块链这项技术中的首次发行代币,募集比特币、以太坊等通用数字货币的行为。
但是因为ICO是加密数字货币和区块链项目筹募自己的常用方式,所以ICO对于区块链来说,是非常关键和重要的,他们会在社群里为该区块链项目进行宣传,让它产生的代币在开始交易前就获得流动性。但是由于目前不少参与到ICO项目中的人,其最主要看重的就是由项目发展或代币发行后价格升值带来的潜在收益,并且希望能够在项目真正运行起来的时候,代币的价格会高于一开始ICO时期的价格。
在区块链这项技术发展过程当中,由于前期缺少相关的监管,因此也出现了不少ICO的骗局。《华尔街日报》先前曾经做过一个调查,发现大约有20%的ICO出现了危险信号,其中就包括了 抄袭的投资者文件,承诺将向投资者提供有担保的回报、以及没有或是虚假的高管团队等 。
ICO其实一种筹集资金的新方法,目前的发展确实还不完善,主要存在的问题就是筹集资金过程中,缺乏相关的规范和监管。另外,还没有找到实质性的业务场景和价值创造。所以小编真心建议大家,在投资一个项目之前,必须要做好相关的功课。大家不妨可以加一些区块链的社群,加以研究。
9月2日据报道,8月21日,央行总部收到了相关紧急报告,该报告条分缕析,明确指出,用实质重于形式的穿透式监管来看,ICO属于变相非法集资。引述之情人士称,央行相关人士研究了大量的ICO白皮书,得出的结论是:“90%的ICO项目涉嫌非法集资神码和主观故意诈骗,真正募集资金用作项目投资的ICO,其实连1%都不到。”ICO是全称为Initial Coin Offering,首次数字代币公开发行的简称,模仿股票市场的IPO(Initial Public Offering)而来。即项目发起方可以通过区块链技术发行初始代币的方式去获得融资,不过初始代币不能用法定货币(人民币、美元等)购买,因为这违反了各国关于融资的法律法规,而需要用比特币、以太坊等流动性较好的数字资产购买。ICO有多火?今年上半年中国投资额近26亿元人民币。以太币自发行以来上涨近1000倍,国内亦有代币自ICO以来涨幅超过200倍,部分ICO项目在数小时内便完成募集,部分普通投资人也眼红不断进场。8月29日,从某区块链技术企业负责人处获悉,证监会日前正在向部分区块链企业就ICO监管征询意见,且尤其关注那些粗瞎旅打着虚拟货币名义进行传销、诈骗的ICO项目。目前正处于收集意见和岩凳讨论的阶段,年内或出台相关监管政策。8月30日,经济观察网也从多方获悉,ICO监管政策可能将会在年底出台,其中北京市可能将会提前进行监管。人民银行科技司副司长、数字货币研究所所长姚前日前撰文指出,目前ICO处于法律监管的边缘,从制度建设出发,应该尽快在法律上给予ICO一个说法。他建议,对ICO实施沙盒监管(在一个“安全空间”内,金融科技企业可以测试其创新的金融产品、服务、商业模式和营销方式,而不用在相关活动碰到问题时立即受到监管规则的约束)的方式。8月16日,北京市金融局局长霍学文也曾在一次内部闭门恳谈会中表示,互联网金融、区块链和ICO,只有依法合规规范发展才有生命力,任何违规和滥用都将获得惩治。“全国金融工作会议明确所有金融活动都要纳入监管。凡是“管别人钱的活动”都要纳入监管。区块链创新,互联网金融的创新,ICO的创新,但是如果不控制好风险,那么所有的创新一定会走向它的反面。如果说传统金融风险是1.0,互联网金融风险是2.0那么现在的区块链和ICO风险就是3.0。”霍学文在此次会议中表示。
昨日,在韩国TokenSky区块链大会上,一位名为郑晓军的男子代表“世界区块链组织”对外宣称,该组织将发行3类牌照:数字资产运营牌照(针对普通数字资产公司)、数字资产交易牌照(针对数字货币交易所等)和ICO许可证(针对只发行ICO的项目、公司等)。图左为联合国logo,图右为WBO logo郑晓军还称,“世界区块链组织”目前已用400多个成员和机构,下设9个署,包括新闻媒体署、法律法规署、牌照监管署、产业发展署、测试认证署、评估评级署、国际标准署、会议展览署、教育培训署等。”这是全球第一个系统化为斗隐贺区块链行业提供多种牌照及许可证的组织,但据向NGO行业相关人士了解,WBO仅仅是一家普通的NGO组织,在联合国经社部进行了基本注册。其制定相关监管规则及牌照和许可证在任何主权国家都没有法律效力或实际意义。虽然郑晓军区块链大会上把“世界区块链组织”描述为,“由7个联合国下属机构倡议,世界自由贸易区联合会、美国国家人工智能研究院、加勒比区块链研究院等联合发起”的机构。但在联合国经社部、附属机构非政府组织委员会相关页面查询WBO,发现联合国官方提醒:“A profile in this database and on this website does not in and of itself connote any affiliation with the United Nations, unless such affiliation is expressly indicated, i.e., by identifying the type of ECOSOC consultative status held by an NGO.”即联合国官方警示,在社经部注册的NGO组织虽然可以在联合国相关网站上查到,但这并不意味着该NGO组织与联合国有任何关系,除非明确指出这种隶属关系,即确定该NGO拥有的经社理事会咨商地位。但WBO相关页面显示,“This organization is not in consultative status with ECOSOC”,这意味着WBO与联合国并无任何隶属关系。上述业内人士表示,非政府组织(NGO)具有民间性和自治性,意味着这种组织在体制上独立于政府,它们不属于政府建制的一部分,NGO从事牌照发放和许可证发放业务在业内闻所未闻, 该人士表示,从WBO提供的服务类型和内容来看,与NGO差距较大,更像是一个政府监管部门。他表示, NGO在联合国其实注册门槛很低,只是在组织形式上有些要求,按照联合国1296号决议,非政府组织如要在联合国注册,其组织成员必须以民主的方式参与组织活动,应有民主决策机制,应具有责任机制的安排和决策过程的透明度,并向联合国提交其预算和资金来源的资料即可。该业内人士介绍,NGO组织仍处于现存国际体制的边缘,对重大决策的影响是有限的,但正是因空派为可以在联合国注册,被很多组织和个人当成了背书工具。据了解,早在2017年国内就有类似的NGO组织出现,该组织名为全球资产数字加密委员会(WADCC),声称自己为联合国一级国际组织,成为隶属于经社理事会旗下的首个全球超主权的第三方金融监督管理机构(NGO非政府组织),但据同步财经查询,WADCC和WBO一携缓样与联合国无隶属关系,仅在联合国社经部注册备案。
10月10日,国内两大支付巨头支付宝和微信同时发声,禁止将平台使用于虚拟货币交易。支付宝、微信为何会同时发声,记者了解到,这或许与近期某虚拟交易平台的一则动态有关。支付宝、微信:一旦发现,坚决予以清退搏亩10月10日,两大支付机构支付宝和微信的针对虚拟货币交易的一则声明刷了屏,双双表明自己强硬的态度,禁止为虚拟货币交易提供服务。支付宝安全中心表示,重申下我们对虚拟货币场外交易的态度:禁止将支付宝用于虚拟币交易,若发现交易涉及比特币或其他虚拟货币交易,支付宝会立即停止相关支付服务。对于商户涉及虚拟货币交易的,会坚决予以清退;对个人账户涉嫌虚拟货币交易的,根据情节采取限制账户收款功能,甚至永久限制收款等处理措施。微信支付同样指出,微信支付不支持虚拟货币交易,也从未开放虚拟货币的类目商户接入。如发现任何把微信支付用于虚拟货币交易的行为,将予以清退处理。同时,欢迎用户举报,我们将根据相关监管规定坚决配合打击。坚决保护客户合法权益,防控金融违法犯罪,维护金融市场秩序。为什么支付宝和微信会同时发声呢?记者了解到,或与币安(Binance)有关近期的一则声明有关。10月9日,币安(Binance)宣布将在中国推出P2P交易服务,其口号是“更容易获得加密货币”。其后,币安CEO赵昌鹏(CZ)在Twitter上确认,将添加微信和支付宝支付通道。今年1月,支付宝曾表示,已经排查并关闭了约3000个从事虚拟货币交易的账户。当时支付宝方面也强调,对于违规使用支付宝进行虚拟币交易的用户,支付宝一旦查实,将会对账户进行限制收款等处罚。据了解,微信支付也有类似规定。今年5月,微信支付修订《微信支付服务协议》,本次修订的主要内容包括:在第12.3条新增:你不得直接或变相从事互联网赌博、色情平台,互联网销基塌森售彩票平台,非法外汇、贵金属投资交易平台,非法证券期货类交易平台,代币发行融资及虚拟货币交易平台,也不得未经监管部门批准通过互联网开展资产管理业务以及未取得省级政府批文的大宗商品交易场所等非法交易,否则财付通有权终止为其提供支付结算服务。修订后的衫森协议将在2019年5月31日起生效。国内多次明文禁止支付机构为虚拟货币提供服务实际上,一直以来,央行及其分支机构多次要求支付机构不得为虚拟货币交易提供服务。早在2013年底央行等多部委发布的《关于防范比特币风险的通知》中就明确,各金融机构和支付机构不得以比特币为产品或服务定价,不得买卖或作为中央对手买卖比特币,不得承保与比特币相关的保险业务或将比特币纳入保险责任范围,不得直接或间接为客户提供其他与比特币相关的服务,包括:为客户提供比特币登记、交易、清算、结算等服务;接受比特币或以比特币作为支付结算工具;开展比特币与人民币及外币的兑换服务;开展比特币的储存、托管、抵押等业务;发行与比特币相关的金融产品;将比特币作为信托、基金等投资的投资标的等。在2017年9月,央行等七部门联合发布的《关于防范代币发行融资风险的公告》中规定,各金融机构和非银行支付机构不得直接或间接为代币发行融资和“虚拟货币”提供账户开立、登记、交易、清算、结算等产品或服务。同样的,央行营业管理部2018年1月发布通知,要求辖内各法人支付机构在本单位及分支机构开展自查整改工作,严禁为虚拟货币交易提供服务,并采取有效措施防止支付通道用于虚拟货币交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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