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 > 快讯 > 正文

从法律角度理解比特币属性是什么样子?比特币属性分析

 从目前的市场行情来看,比特币的涨幅一波高过一波,根据往年交易数据可以知道一枚比特币的价值已经高达20600元人民币,远远超过了黄金的价格,那么比特币受不受法律保护?从法律角度理解比特币属性是什么样子?下面就来给大家分析分析。

一、传统货币的法律特征

传统意义上的货币分为两种:商品货币和信用货币。商品货币指货币本身的价值等于它所交换的商品的价值,商品货币是货币的同时也是商品,例如古时的黄金币。信用货币指货币本身没有价值,但其能交换远超其自身价值的商品,例如现在使用的纸币就是信用货币。从法律角度出发研究货币,可以发现,不论是商品货币还是信用货币,同时具备以下三种法律及功能特征:

1、货币构成民法上的物,是物权的标的。《民法总则》规定了土地、森林、草原、荒地、滩涂、水流等国家或集体的财产权利以及公民的各种财产权利,其中土地、草原、荒地、滩涂、水流等都是自然资源,并未凝结人类的“一般劳动”,但仍构成物权标的,对主体具有财产利益。因此,是否凝结人类的“一般劳动”不是物的必要特征。同样,信用货币虽然没有凝结人类的“一般劳动”,但仍为民法上的物,是物权的标的。

2、货币是特殊的种类物,在交易上可以互相替代,不具有特定性。该特征使得货币的所有权和占有权合一。对货币合法占有,就推定为对货币的所有,不存在货币的所有权与使用权分离的情况。

3、货币是人们直接用于交换或支付的手段。拥有货币不仅代表了对货币拥有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更重要的是,货币使用权行使的方式是直接用于交换商品或支付服务费用。

二、比特币能否构成民法上的物

民法中的物不同于物理学中的物,法律上的物要求能被人力所支配或控制。我国刑法对于盗窃电力、热、电磁信号的行为同样认定为构成盗窃罪,即把它们也看成财产权利的客体。即使数字货币是无形物,但只要能够借助一定的技术设备和手段加以控制,就与有形物没有任何不同。既然物权法上承认电、热、光、磁等为物权的客体,那么笔者认为,以数据电文为形态的比特币为物权的客体也同样成立。

1、比特币能够作为物的特殊性在于,购买比特币的用户对比特币持有人不享有赎回权,即比特币持有人没有偿还等同于比特币价值的现金或现金等价物的义务,比特币的购买属于物权的购买,而不是债权的购买。

此外,比特币也是特殊的种类物,在交易上可以互相替代。比特币持有人在使用比特币时,并不是要求相对方交付特定的比特币,而是交付比特币这一种类物,即任何一个比特币对于用户来说都具有相同的价值,但是需注意的是,比特币的交付不同于一般物品,需要对方的地址,且该地址具有唯一性和不可逆性,一旦划转错误,则很难追索,并且比特币的存储方式较为特别,即通过电子钱包的形式进行保管,仅密钥持有人才能进行转出。

2、比特币的所有权与使用权是合一的。比特币作为以区块链技术为基础的新型电子货币,其在交易过程通过分布式账簿记录,一旦生成即不可逆,流转情况较为透明,用户对比特币的占有即认定为同时具有该比特币的所有权和使用权。

从上述两个方面可以认定比特币具备物的一般性特征,但是应当注意的是根据我国物权法的规定,物权受到侵害的,权利人可以通过和解、调解、仲裁、诉讼等途径解决,而实践中,对于持有比特币的人来说,由于比特币交易的匿名性、不可逆性,在发生侵权纠纷的情况下,由于目前技术手段受限,对比特币交易双方的保护仍然很难实现。

三、比特币能直接用于商业活动

目前国际上比特币的直接交易已经拓展到了金融业、房地产业、酒店业、旅游业、零售业和航空业等领域,几乎囊括了生活的方方面面。虽然目前国内限制比特币的使用及交易,但从央行发行数字货币的政策来看,国家对于比特币的底层技术理念的仍有一定的认可度,且未来发行数字货币在多大程度上采用比特币的理念也值得期待。

四、比特币是否需要获得法律层面的认可

有学者认为一种物能充当货币的前提条件是获得主权机关及法律规定或承认。如在不同的历史时期,由于主权机关和法律不同,货币的形态也不同。贵金属曾为过去的法律所承认而成为商品交换的媒介,因而是货币。而当贵金属被法律禁止流通成为限制流通物后,就不再被认定为法定货币。

笔者在这里持反对意见,一种物获得法律的规定或承认是其成为法定货币的前提条件,而不是其成为货币的前提条件。一种物能充当货币的前提应是公众对其价值的共同信任。而公众对一种物的共同信任最重要的是基于其自身的内在价值。比特币底层技术系统基于P2P通讯网络、非对称加密算法、分布式数据库以及以巨大算力作为运转成本的工作量证明共识机制,能够在全球范围内进行安全可靠的、点对点的、极低成本的即时传输,因此比特币的内在价值是有目共睹的。

由上所述,我们可以知道比特币作为一种独立的产品,其具备一定的使用价值,而且各方在遵循现有法律法规及政策的前提下的交易或流通都应当具备法律效力。

玩比特币违法吗?

法律分析:比特币在中国是不合法的。《关于防范比特币风险的通知》的规定:现阶段,各金融机构和支付机构不得以比特币为产品或服务定价,不得买卖或作为中央对手买卖比特币,不得承保与比特币相关的保险业务或将比特币纳入保险责任范围,不得直接或间接为客户提供其他与比特币相关的服务,包括:为客户提供比特币登记、交易、清算、结算等服务;接受比特币或以比特币作为支付结算工具;开展比特币与人民币及外币的兑换服务;开展比特币的储存、托管、抵押等业务;发行与比特币相关的金融产品;将比特币作为信托、基金等投资的投资标的等。法律依据:《中国人民银行、工业和信息化部、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防范比特币风险的通知》一、正确认识比特币的属性比特币具有没有集中发行方、总量有限、使用不受地域限制和匿名性等四个主要特点。虽然比特币被称为“货币”,但由于其不是由货币当局发行,不具有法偿性与强制性等货币属性,并不是真正意义的货币。从性质上看,比特币应当是一种特定的虚拟商品,不具有与货币等同的法律地位,不能且不应作为货币大闭在市场上流通使用。二、各金融机构和支付机构不得开展与比特币相关的业务现阶段,各金融机构和支付机构不得以比特币为产品或服务定价,不得买卖或作为中央对手买卖比特币,不得承保与比特币相关的保险业务或将比特币纳入保险责任范围,不得直接或间接为客户提供其他与比特币相关的服务,包括:为客户提供比特币登记、交易、清算、结算等服务;接受比特币或以比特币作为支付结算工具;开展比特币与人民币及外币的兑换服务;开展比特币的储存、托管、抵押等业务;发行与比特币相关的金融产品;将比特币作为信托、基金等投资的投资标的等。三、加强对比特币互联网站的管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电信条例》和《互联网信息服务管理办法》,提供比特币登记、交易等服务的互联网站应当在电信管理机构备案。电信管理机构根据相关管理部门的认定和处罚滚运裂意见,依法对违法比特币互联网站予以关闭。四、防范比特币可能产生的洗钱风险中国人民银行各分支机构应当密切关注比特币及其他类似的具有匿名、跨境流通便利等特征的虚拟商品的动向及态势,认真研判洗钱风险,研究制定有针对性的防范措施。各分支机构应当将悄慧在辖区内依法设立并提供比特币登记、交易等服务的机构纳入反洗钱监管,督促其加强反洗钱监测。提供比特币登记、交易等服务的互联网站应切实履行反洗钱义务,对用户身份进行识别,要求用户使用实名注册,登记姓名、身份证号码等信息。各金融机构、支付机构以及提供比特币登记、交易等服务的互联网站如发现与比特币及其他虚拟商品相关的可疑交易,应当立即向中国反洗钱监测分析中心报告,并配合中国人民银行的反洗钱调查活动;对于发现使用比特币进行诈骗、赌博、洗钱等犯罪活动线索的,应及时向公安机关报案。五、加强对社会公众货币知识的教育及投资风险提示各部门和金融机构、支付机构在日常工作中应当正确使用货币概念,注重加强对社会公众货币知、识的教育,将正确认识货币、正确看待虚拟商品和虚拟货币、理性投资、合理控制投资风险、维护自身财产安全等观念纳入金融知识普及活动的内容,引导社会公众树立正确的货币观念和投资理念。各金融监管机构可以根据本通知制定相关实施细则。请中国人民银行上海总部,各分行、营业管理部、省会(首府)城市中心支行将本通知转发至辖区内各地方性金融机构和支付机构。本通知执行过程中发现的新情况、新问题,请及时向中国人民银行报告。

比特币有什么属性啊?

比特币作为一种近乎完美的货币系统,具有五点有宏氏橡别于传统货币的特性。一、去中心化核埋。比特币是一种点对点、去中心化的数字货币。不依靠特定机构发行,不需要任何蔽旁政府和机构进行信用背书,并使用密码学设计来确保各环节的安全性。二、匿名性。不用提供任何个人身份信息即可发送和接受比特币。三、稀缺性。比特币总数量限制为2100万枚,预计2140年发行完毕。四、转账成本低。用比特币转账,无论金额多少均只需支付极低费用,转账手续费可自由设定,目前建议每笔转账支付0.0005比特币手续费。五、全球流通便捷。在任何国家、任何接入互联网的智能终端都能进行比特币转账、交易。希望可以帮到你!望采纳!

从货币的属性和职能角度下谈谈比特币能否成为法定货币?

(1)货币的价值尺度角度 由于货币本身也是商品,也具有价值,凝结着 社会 必要劳动时间,也体现着商品的二重性。世界上第一个比特币凝结有设计者本人的抽象劳动和具体劳动,具备一定的商品属性,但其余的比特币是由计算机运算而好燃得出的一串字符,其生产过程没有包含人类的劳动过程,因此不能成为具有价值的商品,也就无法完全具备价值尺度功能。 (2)货币的流通手段角度 货币之所以成为货币,关键在于它可以充当其他商品交换的媒介友哪虚,从而促进商品流通,货币在这个过程中处于不断的流动状态。从这个角度看,比特币虽然在一些地区或行业内流动,但是绝大多数还是在“币圈”内的流动,流动范围有限,谈不上充当 社会 的商品交换媒介。此外,一旦货币成为现实的、可以流通的,必定在全 社会 出现货币需求总量的问题。一定时期内货币的总量由流通的商品量、价格水平和货币流通速度3个因素决定,而比特币的数量总额固定在2 100 万枚,它可能在一段时间可以满足流通的需求总量,但随着 社会 总产品的丰富,这个数量显然是不能满足流通需求的,因此也就不具有流通手段的职能。 (3)货币的贮藏手段角度 由于货币是一般等价物,是 社会 财富的一般代表,所以具有贮藏手段的职能。而货币之所以会成为 社会 财富的代表,是因为货币具有法偿性和强制缓陵性,使用者愿意把货币贮藏起来,以备将来之需。而比特币还不具备法偿性和强制性,还没有被 社会 接受,不能贮藏起来以备将来之需。因此比特币也不具有货币的贮藏手段职能。 (4)货币的支付手段角度 货币作为支付手段,是以商品交易并延期付款为前提的,也可以说商业信用是支付手段职能产生的条件。现代经济 社会 是一个以信用为基础的 社会 ,货币的支付手段职能无处不在。比特币使用的范围仅限于“币圈”内部,虽然有个别少量的交易,但是也仅限于一些 科技 玩家的网站和个别电商平台,还远远未达到全 社会 普遍接受的程度,还不能支撑和满足信用 社会 的巨大需求,还没有充当起全 社会 的支付手段。 #欧易OKEx# #比特币[超话]# #数字货币#

发表评论

  • 人参与,条评论

热门阅读

最新文章

取消
扫码支持 支付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