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区块链金融监管的话是绝对禁止还是谨慎开放?根据全球金融稳定委员会的定义,金融科技是金融与科技相互融合,创造新的业务模式、新的应用、新的流程和新的产品,从而对金融市场、金融机构、金融服务的提供方式形成非常重大影响的业务模式、技术应用以及流程和产品。金融科技全球产生持续而巨大的影响力。与此同时,金融科技存在较大的风险,因此,近年来我国中央金融监管部门发布了一系列的监管政策与风险警示。
这些监管政策有效遏止金融风险的蔓延,充分彰显金融监管部门稳定金融市场的决心和化解潜在金融风险的能力。不过,不同的监管政策的效果并不完全一样。结合监管实际效果,学界有必要对其中一些监管政策再思考,评估部分监管政策是否有微调的必要,以期下一步对金融科技实现更加有效的监管产生良好收效。
在金融科技细分领域,当前对大众产生巨大冲击和风险、且对未来社会可能有巨大影响的,非区块链领域莫属。区块链与金融的结合,将有可能产生诸多应用场景,这至少包括虚拟货币发行(如比特币);数字资产(现实世界资产和权益数字化);跨境支付结算(如Ripple,Oklink);证券登记清算;保险,等等。
当前区块链领域主要涉及的金融风险是区块链项目创业融资(即ICO)和网络虚拟货币交易。其中,前者曾经在中国大量面向普通公众募集主流网络虚拟货币(比特币或以太坊),许多所谓的区块链项目存在造假和涉嫌诈骗,并且涉及人数众多。后者涉及未经有权机构批准即开设交易所等行为。大部分ICO项目未设定投资者门槛,投机炒作盛行,严重扰乱了经济金融秩序。基于这种忧虑,中国人民银行等七部委于2017年9月4日发布《关于防范代币发行融资风险的公告》,指出ICO向投资者筹集比特币、以太坊等所谓"虚拟货币",本质上是一种未经批准非法公开融资的行为。央行及时叫停ICO项目,国内所有虚拟货币交易机构被要求限时关闭,以祛除其中存在的风险。
但是,区块链技术与其它金融科技行业有所差异,尤其是其去中心化特色,使得监管者单纯直接叫停所有相关的活动,这种治理在短期内可防范相关风险,长期效果则有待商榷。其是否在大陆范围内真的禁绝ICO或者虚拟货币交易,抑或只是迫使其转入地下或境外?监管者绝对禁止某样东西,其问题在于没有留出时间权衡利弊。综合多方因素考虑,我们认为相关监管政策尚有再思考的余地,具体内容如下:
第一,当前,我们的政策针对区块链众筹领域采取一刀切的方式。但是,这个监管政策存在事实上的悖论──一个中心化的监管机构仍然延续以前针对中心化法律主体进行监管的思维。这种思维和区块链创业领域的去中心化特色之间,存在很大矛盾。区块链领域诸多相关行业往往无特定的法律主体,大量参与者在全球范内任何时间、任何地址自由进入或者退出。这在比特币的发行机制,以及一些区块链领域的社区自我维护机制方面特别典型。由此导致一纸禁令在贯彻落实过程中很难达到预期的效果和目标。
区块链技术的发展已经写入多个国家规划(包括中国)。区块链具有一些技术革命性特征,可能代表未来网络技术发展的新趋势和方向,甚至可能产生一个技术新时代,这些基本取得全球大量技术专家的共识。那么,我们回过头来看中国的一些监管政策,可能不一定合适。国家应该在控制金融风险的同时,注重技术创新带来的巨大社会意义,进而微调现行监管政策。
第二,过去的二十多年中国存在典型的运动式执法,并经常为学者所诟病。当下金融科技领域存在的一些监管政策也存在运动式执法的特征。如学者所述,人们习惯于运用"运动"思维于"法治"活动中,在行政执法活动中则通常以集中检查、专项整顿、专项执法等形式出现。虽然运动式执法在短期内取得的成绩巨大,但是从长远看,它并没有达到控制、防范违法行为的效果。运动式执法的临时性、应急性等特点,违背市场运行规律,使得许多管理部门对市场的整顿和监管处于左右摇摆的状态。这种运动式执法在金融科技监管领域亦不鲜见,当前区块链监管即有类似特征。
十九大报告重申全面依法治国是国家治理的深刻革命。运动型执法模式则和法治稳定性以及从业者对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稳定预期之间存在矛盾。科技金融监管政策的性质虽然与法律体系的稳定性要求不完全一样,但无论是行政执法还是出台相应政策,仍应该配合法治的稳定性与可预期性。因此,上述区块链相关的禁令型政策以及后续的清理整顿有再思考的余地。
第三,在当前国内的强势监管政策倒逼之下,区块链相关业务纷纷移师海外。但是,在调研中,我们发现大量区块链相关业务的主要客户群体,仍然是中国公民。由于中国经济体量巨大,普通民众投资风险意识差,国际上大量区块链项目通过ICO方式向中国公民融资。也有一些中国投资者通过"科学上网"等方式,主动寻求海外区块链项目的投资。互联网和区块链技术具有打破空间阻碍的特点,单纯依靠中国监管机构一纸禁令无法叫停境外ICO,中国公民仍然可能深陷相关投资风险甚至投资欺诈之中。
区块链金融相关风险可以通过点对点的方式传递至中国境内的公民,打破了国家疆界的阻隔,给现行监管政策的有效性提出了巨大挑战──中国监管机构如何对境外侵犯本国公民权益的违法者进行有效执法?考虑到当前监管者行政资源极其有限的情况下,除非面临极端金融或投资风险,否则监管者很可能对此无暇顾及,鞭长莫及,无法有效保护国内投资者。
第四,我们需要从全球视野反思我们监管政策的制定。区块链技术特征先天性地决定了它是具有典型的跨国性,无论是区块链ICO融资、虚拟货币交易还是大量区块链创业项目本身,莫非如此。因此,单纯一个主权国家其实很难对它进行有效监管。与其发布一个简单的禁止性命令,不如监管机构敞开怀抱,把它纳入某种更为有效的监管渠道之中。
区块链行业存在很强的国际间监管竞争,当中国发文要求关停交易平台之后,日本几乎是在同一时间不失时机颁发了交易所牌照。当我们在比特币与区块链行业(ICO融资)采取完全收紧的政策时,美国商品期货交易委员会宣布批准比特币期货正式上线。当我们计划进一步采取严厉措施的当今,有媒体称,首个由美国纳斯达克支持的加密货币交易所DX将可能于2018年6月推出。从全球范围来看,我们可以发现一些发达国家越来越明显地以合规经营而非绝对禁止的姿态应对这个领域。
金融发达国家的政策在相近的一个时间节点上与我国的政策相背而行,与其说是巧合,不如说此中或有着他们的深思熟虑。自2018年年初以来,诸如法国、加拿大、新加坡、德国、瑞士等越来越多的国家对区块链持谨慎的开放政策,同时强化反洗钱、打击金融诈骗等违法犯罪行为。其中,有的国家的监管方案具备建设性和参考价值。
比如根据是瑞士监管当局的指引,其将ICO所发行的代币细分为三种代币类别:支付代币 (payment token), 功能型代币 (utility token) 和资产代币 (asset token)。其中对资产代币的定义比较宽泛,并且强调资产代币都会被当作证券进行监管。总体言之,中国此前是对比特币或代币一直定性为虚拟商品,排除它的金融属性定位。从当前的实际情况与国内后续出台的政策来看,这样的单一定性恐怕并不充分。这意味着,从全球范围来看,区块链相关项目将获得越来越多的生存空间。一纸禁令,也许在不久的将来和这个时代不再相宜。
当然,中国政府的一些政策明确和认可了区块链技术的巨大作用。在2017年以来,中国发布了《关于积极推进供应链创新与应用的指导意见》《国家技术转移体系建设方案》等,这些政策均肯定了区块链技术在推进金融行业中的正面价值。但是在防范区块链相关金融风险方面,相关政策则走向了另一个极端。
自全球视野观之,诸多发达国家在推动包括区块链在内的金融科技的产业发展。行业的繁荣程度与是否具备竞争优势,与其背后相关监管政策之优劣息息相关。有效和优秀的监管政策必然会助推这个行业在降低金融风险的同时,更加快速发展。各国监管政策间的竞争对行业发展而言,具有根本性和全局性,并很大程度决定了金融科技的未来发展状态。金融科技发展日新月异,对已有监管政策进一步深入研究、动态评估和再反思,显然极有价值!
您好,区块链上的P2P交易本身并不违法,咐肢但具体情况需要根据当地法律法规来判断。区块链技术是一种去中心化的分布式账本技术,可以实现无需第三方机构的点对点交易,具有去中心化、不可篡改、匿名等特点。这使得区块链技术在数字货币、金融、物流、知识产权等领域得到广泛应用。然而,由于区块链技术的匿名性和去中心化特点,也使得其被用于非法交易,如赌博、毒品交易、洗钱等活动。因此,一些国家和地区对区块链技枣悉术和数字货币进行了限制和监管,以防止其被用于非法活动。在中国,目前禁止的是ICO(Initial Coin Offering,即首次代币凳简乎发行)和数字货币交易所的运营。但是,个人之间的数字货币交易并没有被明确禁止。但是,需要注意的是,如果数字货币交易涉及到非法活动,如赌博、洗钱等,那么就会被视为违法行为,需要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因此,区块链上的P2P交易本身并不违法,但具体情况需要根据当地法律法规来判断,同时也需要注意交易是否涉及非法活动。
区块链的安全法则,即第一法则:存储即所有一个人的财产归属及安全性,从根本上来说取决于财产的存储方式及定义权。物老旦在互联网世界里,海量的用户数据存储在平台方的服务器上,所以,这些数据的所有权至今都是个迷,一如你我的社交ID归谁,难有定论,但用户数据资产却推高了平台的市值,而作为用户,并未享受到市值红利。区块链世界使得存储介质和方式的变化,让资产的所有权交付给了个体。拓展资料区块链系统面临的风险不仅来自外部实体的攻击,也可能有来自内 部参与者的攻击,以及组件的失效,如软件故障。因此在实施之前,需 要制定风险模型,认清特殊的安全需求,以确保对风险和应对方案的准 确把握。1. 区块链技术特有的安全特性● (1) 写入数据的安全性在共识机制的作用下,只有当全网大部分节点(或多个关键节点)都 同时认为这个记录正确时,记录的真实性才能得到全网认可,记录数据才 允许被写入区块中。● (2) 读取数据的安全性区块链没有固有的信息读取安全限制,但可以在一定程度上控制信 息读取,比如把区块链上某些元素加密,之后把密钥交给相关参与者。同时,复杂的共识协议确保系统中的任何人看到的账本都是一样的,这是防 止双重支付的重要手段。● (3) 分布式拒绝服务(DDOS)攻击抵抗 区块链的分布式架构赋予其点对点含兆、多冗余特性,不存在单点失效的问题,因此其应对拒绝服务攻击的方式比中心化系统要灵活得多。即使一个节点失效,其他节点不受影响,与失效节点连接的用户无法连入系统, 除非有支持他们连入其他节点的机制。2. 区块链技术面临的安全挑战与应对策略● (1) 网络公开不设防对公有链网络而言,所有数据都在公网上传输,所有加入网络的节点 可以无障碍地连接其他节点和接受其他节点的连接,在网络层没有做身份验证以及其他防护。针对该类风险的应对策略是要求更高的私密性并谨慎控制网络连接。对安全性较高的行业,如金融行业,宜采用专线接入区块链网络,对接入的连接进行身份验证,排除未经授权的节点接入以免数据泄漏,并通过协议栈级别的防火墙安全防护,防止网络攻击。● (2) 隐私公有链上交易数据全网可见,公众可以跟踪这些交易,任何人可以通过观察区块链得出关于某事的结论,不利于个人或机构的合法隐私保护。 针对该类风险的应对策略是:第一,由认证机构代理用户在区块链上进行 交易,用户资料和个人行为不进入区块链。第二,不采用全网广播方式, 而是将交易数据的传输限制在正在进行相关交易的节点之间。第罩扰三,对用 户数据的访问采用权限控制,持有密钥的访问者才能解密和访问数据。第四,采用例如“零知识证明”等隐私保护算法,规避隐私暴露。● (3) 算力使用工作量证明型的区块链解决方案,都面临51%算力攻击问题。随 着算力的逐渐集中,客观上确实存在有掌握超过50%算力的组织出现的可 能,在不经改进的情况下,不排除逐渐演变成弱肉强食的丛林法则。针对 该类风险的应对策略是采用算法和现实约束相结合的方式,例如用资产抵 押、法律和监管手段等进行联合管控。
法律作为一种配置社会资源的机制,决定于社会经济发展的客观要求并直接影响着经济运行的全部过程。它能够简化社会关系的复杂程度、节约交易成本,帮助社会成员安全、规范、有序地进行交易。区块链技术基于法律框架,通过预设自动执行的智能合约使交易信息更加安全透明、数据更加可追踪,大大降低了法律的执行成本,呈现出法律和基橘技术的相互补充,法律与经济融为一体的态势,使法律的约束与执行逐渐走向智能化。什么是区块链?区块链是分布式数据存储、点对点传输、共识机制、加晌辩密算法等计算机技术在互联网时代的创新应用模式。区块链本质上是一个去中心化的分布式账本数据库。其本身是一串使用密码学相关联所产生的数据块,每一个数据块中包含了多次比特币网络交易有效确认的信息,用于验证其信息的有效性(防伪)和生成下一个区块。外国关于区块链的法律规制由于区块链技术本身尚在探索阶段,也未得到大规模的应用,因此,仅有部分国家针对区块链技术出台专门的立法。美国佛蒙特州和亚利桑那州通过法案,明确定义和支持用于公共使用的区块链技术,该法案规定了区块链和智能合同的使用规范,同时声明所有与区块链相关的数据都“被认为是电子格式并成为电子记录” 这是该州予以认可的。英国《分布式账本技术:超越区块链》提到英国联邦政府将会投资区块链技术,来分析区块链应用于传统金融行业的潜力。新加坡政府对区块链技术等金融科技企业持支持态度,并推出监管沙箱,为区块链初创企业提供较为宽容的发展环境。我国关于区块链的法律规制除上述针对区块链本身的政策外,国际上更多是针对比特币等虚拟货币出台一系列监管规定。而在我们国家,除了对于比特币等虚拟货币交易、融资等出台的政策以外,针对区块链政府也出台不少政策性规定。2016年12月27日,区块链技术被列入国务院《关于印发“十三五”国家信息化规划的通知》中。同时,国务院也发文《我国区块链产业有望走在世界前列》支持区块链健康发展。《国务院办公厅关于积极推进供应链创新与应用的指导意见》中提到,研究利用区块链、人工智能等新兴技术,建立基于供应链的信用评价机制。推进各类供应链平台有机对接,加强对信用评级、信用记录、风险预警、违法失信行为等信息的披露和共享。律师眼里区块链技术存在的法律风险区块链作为一种分布式系统,属于技术领域的创新应用,就目前的探索成果来看,其技术理念能够为各个行业发展带来巨大变革。但是,由于法律尚未针对区块链出台明确的行业标准及适用规范,因此,其未来仍存在国家监管与法律规制等问题。以比特币为典型的数字货币为例,首先面临的就是监管问题。基于区块链技术发展起来的比特币等数字货币,从逻辑上来说,是去中心化、反对集中监管的。其次,区块链技术应用也不得不面临巨大的风险。仍以比特币为例,遗失、盗窃、攻击、投机、洗钱以及各种风波、质疑和事件,一直伴随着比特币的发展历程。区块链技术的广泛应用,离不开智能合约,所谓的智能合约就是以数字编码的形式定义承诺。交易的双方无须彼此信任,一切交易都由代码强制执行。但智能合约的形式及其内容的效力,还没有得到法律和司法的正式认可,其作为数字编码的形式体现出来的合同文本,尚无法确知,是否可以构成生效合同的要件,是否可以符合司法拟采信证据的真实性、合法性、有效性。区块链技术由于其去中心化的天性,其自身规则必然会与社会规则、国家法律规则发生冲突与矛盾,也正是有冲突和矛盾,有风险与问题,才更能激发动力与想象力,包括社会、国家和个人的动力与想象力。基于区块链技术应用发展起来的虚拟货币在其交易过程中,对各国的法定货币及金融体系提出了巨大的挑战,并引发投资风搏谨团险,甚至社会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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